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为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对学院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分管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
第四条 分管院领导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经费保障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处。
第六条 学院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编制,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审计人员。
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邀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按照规定对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部门)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学院及所属单位(部门)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重大资金的筹措、管理及使用;
(四)各类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六)对外投资项目;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八)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有关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受学院委托,对学院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分管院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对学院内相关单位(部门)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要求,起草、制定内部审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做出工作部署,安排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工作;安排审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维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学院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及有关电子数据资料,现场勘察实物;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院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向学院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中发现的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学院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学院的中心任务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部门)下发审计通知书,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及被审计人,并送达相关学院领导及相关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照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向学院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学院分管领导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向学院提出建议,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6月制定的《哈尔滨金融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