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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内部控制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20-05-11 13:2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院及所属单位(部门)为实现学院发展目标,保证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并得到合理有效利用;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保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而制定的一系列控制方法、保证措施和业务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学院及所属单位(部门)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适当性和有效性所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主要围绕财务预算、财务收支、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维修修缮项目、合同管理等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的原则与方法:

(一)内部控制审查与业务活动、财务活动审查相结合;

(二)内部控制审查与风险管理审查相结合;

(三)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目标和所需的审计证据选择不同的方法,以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审计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如缺乏实施审计事项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或其他能力时,经学院领导批准,审计部门可以聘用没有利益冲突、具备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财务预算内部控制审计重点检查: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预算执行分析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第八条  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审计重点检查:

(一)收支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按照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印章和票据的使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三)相关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是否符合要求;

(四)定期核查的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第九条  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审计重点检查:

(一)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政府采购部门与财会、资产管理等部门之间是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是否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

(四)是否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

(五)是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等。

第十条  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审计重点检查:

(一)各类资产是否实现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

(二)是否按规定建立资产台账、实物保管、定期盘点和账实核对等相关制度;

(三)是否按规定处置资产。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审计重点检查:

(一)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和审核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是否对项目投资实施有效控制;

(三)项目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工程款项的支付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五)是否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六)相关资产是否及时入账等。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审计重点检查:

(一)是否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明确;

(三)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实施有效监控;

(四)合同登记制度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合同纠纷协调机制是否建立并得到有效执行等。

第十三条  各类培训项目内部控制审计重点检查:

(一)是否按学院相关文件要求执行项目预算;

(二)是否按规定订立合同并有效执行;

(三)收入、支出是否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等;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内部控制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定内部控制审计的范围和重点。既可以对学院及所属单位(部门)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选择对财务预算、财务收支、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维修修缮项目、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局部的内部控制审计。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实地观察、证据检查、重新执行、穿行测试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文字叙述、调查问卷、流程图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进行描述和评价,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撰写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所审计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围的评价,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与被审计单位(部门)进行沟通,澄清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分管院领导提交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相关单位(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结果。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作为学院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和考核评价相关工作人员的依据。对于执行内部控制成效显著的相关单位(部门)及工作人员提出表扬表彰,对违反内部控制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给学院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学院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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