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哈尔滨金融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部门)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使被审计单位(部门)切实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和学院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财务收支两条线”,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效益,保障学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协调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会计资料,包括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重点围绕被审计单位(部门)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预决算管理及执行情况、收支结存情况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条 对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凭证是否附有完整、合法、正确的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凭证反映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是否相符,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收支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三)会计凭证所确定的应借、应贷会计科目的名称、记账方向、金额是否正确,账户的对应关系是否清晰,摘要是否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对会计账簿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收支是否与记账凭证相符。
第八条 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编制,账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第九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是否对全院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十条 对财务预决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财政厅、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六)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七)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有关附表等报表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八)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反映;
(十)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十一)上级审计机构和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情况;
(三)各项收费票据使用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各种票据购、领、销、存登记簿;
(四)事业收入是否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预算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批,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三)专项资金是否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四)是否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有无被挪用、挤占现象;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投资失误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三条 对资金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以及学院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五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固定资产、存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是否执行学院的相关规定;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四)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五)对外投资是否按国家和学院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应付科目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内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配合纪委、监察开展财经法规审计等特殊情况,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部门)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财经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可采用审计调查等方式。
第二十条 财务收支审计实施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部门)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部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将修改后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送分管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部门)。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情况书面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2年6月制定的《哈尔滨金融学院财务收支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